海峡两岸民俗文化节搭榕台交流“连心桥”******
中新社福州2月2日电 (记者 闫旭)2月2日农历正月十二,在福州梁厝特色历史文化街区,福州和台湾的小朋友以木拱廊桥传统技艺共同搭建两岸“连心桥”,寓意同根同源、同心同行。
2023年海峡两岸民俗文化节当天举行,延续往届传统引入丰富的海峡元素,突出福州与马祖地区的亲情乡情。
启动仪式连线马祖分会场,展示地道马祖民俗,在榕马祖乡亲登上舞台与马祖朋友一起送上新春问候。
集市上,两岸手艺人各展非遗手工艺品魅力,小吃摊主摆出两岸美食吸引游客,文创业者带来充满新意的闽台文创体验,还有线上直播带货、台湾青年歌手主题音乐节目展等,现场互动热络。
台湾糕点师林发伟和妻子在现场制作手工麻糬。“在台湾,我们逢年过节都吃麻糬,尤其是元宵节更是必不可少。”林发伟说,“因为有‘粘钱’的彩头,闽南话讲‘天天吃麻糬,年年挣大钱’。”
主会场特设的台湾民俗风情馆内,“两岸同福之福马二十四节气展”正在展出,台湾手工艺人展示各自的绝活并与民众互动。手艺人江影在现场编织中国结,在她手中,一根红绳千变万化,发卡、挂饰、杯垫、玩偶等富有创意的中国结作品,吸引不少民众围观。
在江影看来,两岸民俗文化同根同源,通过参加海峡两岸民俗文化节,能让民众近距离感受民俗的魅力,促进两岸同胞心灵契合。“热爱传统文化的两岸民众都期待有更多技术层面的交流,有更广阔的空间可以互相观摩学习。”她说。
在此次民俗文化节的邀请下,包括林佑兴在内的20多名马祖乡亲通过福马“小三通”航线来榕参加活动。看到高粱酒、果醋、手工艺品等台湾特色,林佑兴倍感亲切。
林佑兴说,两岸民俗一脉相承,应在技艺上密切交流合作,加深感情。他也期待两岸“小三通”能尽快恢复常态化运营,让两岸亲朋好友往来更加便利。(完)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
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
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
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
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
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
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
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
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
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
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